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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水分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

资料来源:JCI 责任编辑:helen 发布时间: 2010-05-06 15:15:37 本文点击: 87
  

  为科学测定畜禽产品水分限量,规范我国肉类产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在大量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进行了修订。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对该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该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010-85093690 85093698

    传 真:010-85093695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邮 编:100731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畜禽肉水分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畜禽肉水分限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

  单位为%

  品 种 指 标

  猪肉 ≤ 76.5

  牛肉 ≤ 76.5

  羊肉 ≤ 77.5

  鸡肉 ≤ 76.5

  鸭肉 ≤ 80.0

  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按 GB 9695.19 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试样制备

  4.2.1 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至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尽快测定,若不立即测定,应密封冷藏贮存,防止变质和成分发生变化。贮存的样品在启用时应重新混匀。

  4.2.2 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 和m2(精确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本标准4.2.1制备。

  4.3 测定方法1 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 GB/T 9695.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测定方法2 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 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 仪器

  4.4.2.1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 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0.001g。

  4.4.3 测定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10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标准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4.5 测定结果表述

  4.5.1 鲜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 冻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1)

  式中:

  X ——水分百分含量;

  m1 ——解冻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 ——解冻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C ——解冻后样品的水分百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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