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克兰甜菜粕和葵粕、哈萨克斯坦麦麸、坦桑尼亚木薯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65号
根据我国专家对乌克兰甜菜粕和葵粕、哈萨克斯坦麦麸、坦桑尼亚木薯干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乌、中哈、中坦检验检疫部门协商,确定了乌克兰甜菜粕和葵粕、哈萨克斯坦麦麸、坦桑尼亚木薯干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乌克兰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进口乌克兰葵粕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哈萨克斯坦麦麸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乌克兰甜菜粕和葵粕、哈萨克斯坦麦麸、坦桑尼亚木薯干进口。附件:1. 进口乌克兰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2. 进口乌克兰葵粕检验检疫要求3. 进口哈萨克斯坦麦麸检验检疫要求4. 进口坦桑尼亚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7年8月24日
附件1
进口乌克兰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甜菜粕(Sugar beet pulp)是指在乌克兰生产的甜菜经清洗、扩散、挤压、干燥和制粒等工艺制取分离蔗糖后的残余物。
三、注册登记要求
输华甜菜粕必须来自乌克兰农业政策和食品部(以下简称MAPFU)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MAPFU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推荐,由AQSIQ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获准注册登记的加工厂名单可在AQSIQ网站查询。
四、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乌方负责监督检验与出口甜菜粕有关的所有环节,包括播种,收获,储存,加工,运输和出口。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附件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混入,同时防止土壤和植物残体输入中国。
(二)加工储运及包装要求。
1.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甜菜粕被原料、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不得带有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份。
2. 输华甜菜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密闭存放。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侵入。
3. 用于包装输华甜菜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需进行消毒。
(三)出口前检疫。
乌方应加强对输华甜菜粕加工厂的日常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状况。离境前,乌方应按照双边议定书要求对甜菜粕进行现场检疫,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葵粕不得输往中国。乌方应确保经检疫合格的甜菜粕向中国出口。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乌方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卫生证书。
(四)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甜菜粕应随附乌官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同时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乌双方关于乌克兰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每批输华甜菜粕应进行理化指标、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真菌毒素、放射性残留等项目检测,并随附由乌克兰官方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
五、进境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前,进口商应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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