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禁止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加工粮食
资料来源:JCI
责任编辑:主任咨询师 cherry
发布时间: 2017-11-10 1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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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国务院发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按照《条例》要求,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同级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同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且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按照《条例》规定,在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下,禁止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禁止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此外,粮食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且期限不得少于3年,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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