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名单以外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市场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允许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未完成之前,仍可以继续进口;完成注册登记的,仅允许从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企业进口。
3、用于加工饲料的原粮参见进境原粮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4、从2013年1月1日起启运的进口饲料原料,在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进口报检时,均应按农业部1773号公告提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5、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宠物食品还需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要求。
6、根据最新风险分析结果和农业部1773号公告,停止饲用可可壳进口。
7、自2014年1月8日起,暂停受理审批巴基斯坦、越南、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菜籽粕除外)有关加工植物源性蛋白饲料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之前已受理和批准的许可证继续有效,用完为止。
8、 新增苏丹苜蓿草输华贸易。
9、 新增毛里塔尼亚鱼粉、鱼油输华贸易。
10、新增美国甜菜粕输华贸易。
11、新增蒙古国天然饲草输华贸易。
12、新增巴基斯坦菜籽粕输华贸易。
13、新增乌克兰甜菜粕输华贸易。
14、新增西班牙输华猪血蛋白粉、禽羽毛水解蛋白粉注册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15、新增哈萨克斯坦输华麦麸贸易。
16、因部分国家加工植物蛋白产品近年来未有实际贸易,为确保输华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产品予以删除。
17、新增荷兰输华饲用猪肠粘膜蛋白贸易。
18、新增乌克兰输华葵花籽粕贸易。
19、新增意大利输华宠物食品贸易。
20、新增爱尔兰输华饲料添加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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